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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吗?

作者:金乔逸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次举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双方共同抚养,通常不会产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因此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多数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但如果夫妻双方尚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已经分居,一方单独抚养孩子,能否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呢?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周某乙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为周某甲。2018年8月后张某某与周某乙分居,分居期间周某甲一直随母亲张某某生活,所有花费开销均由张某某一人承担,周某乙拒绝支付任何费用。2021年3月4日,张某某与周某乙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现周某甲以要求周某乙支付分居后2018年8月起至2021年2月止的抚养费4.5万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与被告周某乙分居后,被告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故应当承担分居期间原告的抚养费。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即负担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必要费用,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该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的,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虽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工资收入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实际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如果仅因尚未离婚,就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势必使一些父母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亦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参考文献:《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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