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乔逸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4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2013年1月,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拆除工程协议书》承包某村集体企业房屋拆除一期、二期工程拓世需要交纳200万保证金。由于某公司没有200万,想通过吴谋向张某亲戚孙某借款200万,并称一个月左右还款。孙某同意借款,某公司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然而一个月后并未还款。2015年1月吴某在欠条上写了延期付款的证明,付款期限届满后,某公司一直未还款。故孙某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孙某提供收条及转账凭证用以证明某公司向其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某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孙某要求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孙某借款二百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
分析:首先当事人孙某有明确证据并写明具体日期,虽然一开始没有约定利息,但是通过多次索要无果后及时表明态度并要求写明利息做法明智,有利于后期主张利息,这一做法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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