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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乔逸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4日 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简要: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与澳某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某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还有房屋抵让合同,拖欠原告的费用有支付代缴抵账房税金及管理费、电梯费、公区维护费、材料款和违约利息合计310605.32元。

我方主体实际情况:但其实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与澳某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某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还有房屋抵让合同我方并不知情,诉讼主体不一致。另外提供的物业服务属于前置物业服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所讲维修事项都在保质期内,不会也不应该发生维修费用。我方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案件结果:本次案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次观点:本次案件一、我方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二、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三、一些服务范围对方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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