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乔逸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4日 2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简要: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与澳某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某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还有房屋抵让合同,拖欠原告的费用有支付代缴抵账房税金及管理费、电梯费、公区维护费、材料款和违约利息合计310605.32元。
我方主体实际情况:但其实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与澳某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某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还有房屋抵让合同我方并不知情,诉讼主体不一致。另外提供的物业服务属于前置物业服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所讲维修事项都在保质期内,不会也不应该发生维修费用。我方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案件结果:本次案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次观点:本次案件一、我方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二、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三、一些服务范围对方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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