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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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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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权

作者:张慕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4次举报

   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在性质上都属于形成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达送达到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而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就是说,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向对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不需要其他方思辅助,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权。如果当事人对解除权发生争议,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解除权的行使,具体应遵循下列程序:

  (1)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有出现了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随意撤销。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3)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或者法律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必须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既没有约定的期限也没有法定的期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催告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合理的期限经过将导致解除权的消灭。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限有异议的,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否则,不发生基础合同的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十六年律师执业经验。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擅长房产、征收补偿、合同、婚姻家庭、公司、公司IPO发行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