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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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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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婚生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张慕明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次举报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案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应辩证看待,从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张某诉称:张某与汤某因感情不合,于2020年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有一子一女。婚生女小萌现已满十周岁,小萌也愿意跟随其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婚生女小萌,由其直接抚养。

汤某辩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子女均由汤某抚养。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签订协议的效力。汤某尽到了全力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且从未拒绝张某探望子女。经询问,小萌也愿意跟随汤某生活。为了有利于女儿的成长教育,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汤某于 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小萌,2016年生育一子小茗。2020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合,在民政局离婚,双方约定子女均由汤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双方离婚后,一子一女由汤某直接抚养,并由汤某的父母帮助照看。2022年张某以小萌愿意跟随其生活为由请求变更小萌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几种情形,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等情形。若未抚养子女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抚养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然有了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但其对自身利益的分析和选择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在父母双方争夺抚养权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孩子进行诱导或施压,让孩子作出“非理性”的意思表示。正如电视剧《底线》中所播出的剧情,母亲以带孩子去游乐园为条件,引导孩子谎称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判决。

本案中,虽然小萌出具了书面的情况说明,称其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但父亲也录制了小萌表示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的视频。已年满八周岁的小萌,在表达意愿时,已明显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扰。因此,在处理本案抚养权纠纷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抚养能力、抚养环境等因素,尽量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稳定的成长环境,真正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由于小萌的父母离婚后,其长期与其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汤某存在抚养能力下降、抚养条件恶化、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者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故其请求变更小萌的抚养权,尚不具备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十六年律师执业经验。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擅长房产、征收补偿、合同、婚姻家庭、公司、公司IPO发行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