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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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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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

作者:张慕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8次举报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期前毁约、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其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其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在实践中,要注意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合同履行不能的区分。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1)预期违约是对当事人特定违约行为的表述,不安抗辩权是对可能丧失对待给付一方行使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救济权。(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受履行先后顺序的限制。在后履行的一方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预期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前,明示或默示毁约。不论是在先履行的一方,还是在后履行的一方,都有可能预期违约。(3))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原因,是对方财产急剧减少,信用恶化,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可能。预期违约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仅由于主观上的原因就可能毁约。(4)不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表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对逾期违约的救济,可一是立即起诉,追究违约人的责任;也可以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还可以是消极的等待履行期限届至,再提起诉讼,给对方收回毁约意思的机会。

   二、预期违约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期届至以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的效力与实际违约的效力并无本质的不同。履行不能常常是作为预期违约的条件。自始不能与预期违约无关。合同订立后,履行合同不能的,有可能构成预期违约。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十六年律师执业经验。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擅长房产、征收补偿、合同、婚姻家庭、公司、公司IPO发行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