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预期违约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表示他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2)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的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换言之,一方表示的毁约意思是十分明确的、肯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3)当事人标示的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或次要义务,并且不障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种拒绝履行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可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对于明示毁约的法律救济,债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1)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2)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明示毁约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继续履行期到来后,按照实际为约得到救济。但债权人应负担减损义务,且应承担履行期内意外事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