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是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其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违约瑕疵,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有瑕疵我国的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瑕疵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瑕疵,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按合同的约定确定责任形式。如果合同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2)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违约瑕疵履行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例如,交付不合格的汽化炉造成火灾,致使债务权人受伤。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
(3)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例如,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尚存在不足。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部分履行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除外。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在一般的情况下,对部分不履行,债务人可以补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因部分履行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将作出返还,从而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所以,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则一般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