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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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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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原则

作者:张慕明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10次举报

                    工程结算原则

  工程结算原则要从法律规定、合同文件以及工程实施阶段形成的文件中总结。。

      1、 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尊重当事人对计价标准及计价方法的约定,不排斥多种方法的使用。对工程变更或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后,没有使用约定的情形,法律指引当地政府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实践中,如果诉讼大法院,法院往往要求鉴定机关进行鉴定,而鉴定机关所依据的计价标准一般采取的是当地政府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这时,作为专业的对业主负责的律师来说,应当及时指出其使用标准的错误,应当使用双方约定的计价标准,在没有约定的项目上才可以使用地方政府发布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2、         合同无效、工程合格,仍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给付。

   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况,比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对于这些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则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给付。

   3、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视修复结果给付

   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经修复后合格的,应按照约定价款给付,但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给付工程款的原则。

   就是当承包合同无效时,经验收工程不合格,如果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给付,同时业主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若经过修复,仍然不合格,则业主有权不给付工程款。

   4、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原则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及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对已经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的原则;经验收不合格的,如何给付,参照第3项原则办理。

   5、承包人过错,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结算原则

   承包人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规定,且承包人拒绝修复、返工或者整改,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该原则是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间。

   6、  业主反索赔的结算原则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丧失对工程的质量瑕疵问题的反索赔权。但是笔者要明确一点,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方对于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的保证义务不可免除。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十六年律师执业经验。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擅长房产、征收补偿、合同、婚姻家庭、公司、公司IPO发行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