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商场在经营过程中,若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也未张贴警示标识,致消费者受伤的,商场需承担责任。即使消费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而商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的,商场也要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陈伟鸿律师提醒: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向消费者作出相关的提醒、说明和警示,并有预防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
案例:商场的地板刚进行过打蜡,但并没有贴出相关提示。顾客A在商场内摔倒并碰跌了货架上的玻璃瓶,玻璃瓶随即跌碎并造成顾客B被受到伤害。由于事后B找不到A,B便以商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