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及封闭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一方面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亦会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其权益不能够实现或受到侵害时选择退出可能会受到阻碍。那么《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何规定呢?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方式:
1、股东转让股权后退出;好处是(1)便捷、成本较低;(2)自由协商的股权转让价格更贴合退出股东的心理预期。坏处是公司法未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相关的“期限”及“同等条件”作合理界定,在其他股东故意刁难时,不利于股权的合理、有效转让。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股东退出;好处是(1)有利于维系公司的人合性;(2)可有效避免国有股权转让的繁琐程序。坏处是(1)减资要求2/3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需要争取其他股东的配合;(2)减资程序周期长,且减资后对公司经营存在一定影响。
3、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好处是(1)有利于维系公司的人合性;(2)可有效避免国有股权转让的繁琐程序。坏处是(1)减资要求2/3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需要争取其他股东的配合;(2)减资程序周期长,且减资后对公司经营存在一定影响。
4、司法解散。好处是能有效打破公司僵局,实现公司股东强烈要求退股的愿望。坏处是(1)彻底破坏公司经营,可能会使股东之间矛盾激化;(2)退出股东利益因公司清算等问题不具确定性;(3)程序复杂、时间长,退股成本相对较高。
具体适用哪种退出方式,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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