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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案件撤诉后可以随时再起诉吗?

2017-04-1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456人看过举报

张律师: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那么,离婚案件的原告起诉立案后撤诉的,何时能够再起诉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一样,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尽管法条规定的是“可比照”而非“应比照”,理论上讲也有可能受理。但实践中,一般都不予受理。

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即,受六个月起诉时间限制的只是离婚案件的原告,被告则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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