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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纠纷,买家贷不了款怎么办?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452人看过举报

要知道贷款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获批准,有时甚至卖方配合向多家银行申请可能都不会获得批准。如果根本就无法获得贷款审批了,那么买方有无能力自行支付余款?很多买方可能在签约时就没想过这种可能,但本律师要告诉大家,这种可能确实是时常发生的!

有些买方这时会这么想:“是银行不批贷款,不是我不想买,这就不能算我违约了。所以,亲爱的卖家,咱们解除合同吧,请退钱给我!”甚至本律师还碰到过一个更奇葩的买家,明明是自己信用原因贷不了款,也不肯自筹款项支付余款。卖家考虑到房价毕竟有上涨同意不追究责任,想解约后赶紧另卖。但这位买家竟然不同意,说“房价上涨了你另卖肯定赚钱,你得分我点儿,我才同意跟你解约。”最后闹到法院,被判赔偿还满嘴不服“银行不批贷,能怪我吗?凭什么让我承担责任?”

通过贷款购房只是买方筹集房款的一种渠道,对卖方来讲不管通过什么渠道筹集房款,买方都有义务付款。而且事先如果没有特殊协商和约定,在二手房买卖书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如果贷款不成,买方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而这一点,很多买方在签约时根本就没看到,或者虽然看到了,但轻信自己能取得贷款而忽视了这项约定。

一旦贷款出了问题,买方才会重视此事,如果这个买方恰好又没有能力自行筹集余款,就面临窘境了。这时如果房价在上涨,卖家又不是很难说话,也许会同意不追究或少追究责任的情况下解约。但如果卖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房价下跌呢?未料胜先料败,律师建议大家凡是还是先做好最坏准备。

买家怎么防范这个风险呢?买家如果确认自己只能通过贷款购房,绝对不能自筹款项,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加一个解除条款。明确“在不能取得贷款时买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约定下人比较低的代价作为解除条件,约定只要买家同意承担这个代价,卖家就有义务同意解除合同,且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并退回已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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