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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可以查封被执行人还没拿到房产证的新房吗?

2016-12-2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535人看过举报

李某与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借款1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李某在某房地产公司预购了一套商品房。那么,李某预购的这套商品房法院能查封吗?

律师解答:法院可以先预查封,待李某取得房产证后,再转为正式的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被执行人购买的……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预查封的规定,即便买受人对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人民法院仍可以对该房屋进行预查封。当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到预告登记权人名下时,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仍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告登记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失效,则房屋所有权归房地产公司,执行法院应解除预查封。但是,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可实际执行开发商应返还买受人的价款。通过对买受人的房屋进行预查封,可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若不履行,可能会导致多重的负面效果,购买的商品房被法院依法拍卖、银行不提供房屋贷款、交付的购房款被法院依法扣划等。综上,法院可以对李某购买的商品房进行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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