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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微信群里骂人侵犯他人名誉权,被骂者如何维权?

2016-12-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372人看过举报

某中年女子李某在小区业主群内发消息指责群主张某“不要脸”“没离婚就养小白脸”等等,随后群主张某进行了反击并惊动警方,双方还为此发生了肢体冲突。报警的当天,张某即花3万元重金聘请律师,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到法院起诉李某,索赔各项损失8万元。李某获悉法院受理张某的起诉后,随后也聘请律师并提起反诉,称张某针对她的言论也构成侵权,不仅如此还受到张某殴打,索赔5万元。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犯张某名誉权的行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区微信群发布道歉函,同时将该书面道歉函张贴于小区门卫外墙显著位置,逾期不予张贴的,由张某自行张贴,同时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XX法制报》,所需费用由李某承担;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李某的反诉请求。

律师提醒:小区微信群一旦建起且有业主们加入,该群就等同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尽管微信群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但它作为表达话语的一种载体,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如今小区建微信群十分普遍,而建群乃至业主们愿意加入的初衷,毫无疑问是为了增进邻里感情,为共建美好家园献计献策。所以小区微信群里可以有围绕小区建设的意见、建议,但不可以有群成员之间相互攻击、揭人隐私的不和谐言论出现。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如今各种各样的微信群内针对他人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惹出官司的也越来越多,应引起微信用户的重视,不可在群内乱揭他人隐私。以本案为例,李某在小区群里指名道姓散布张某“不要脸”“没离婚就养小白脸”等败坏张某名誉的言论,别说李某根本拿不出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言论,而即使有证据她也不能在群里如此散布。公开散布别人的隐私、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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