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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还受理行政机关关于违建的强制拆迁执行申请吗?

2016-12-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534人看过举报

  2013年4月2日,最高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发布司法解释,即《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内容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这实际上是一份针对违章建筑拆迁法律适用的专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违章建筑导致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件数量渐增。按照以往惯例,强制拆迁往往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裁判后,或由法院作为拆迁主体出现,或由行政机关为拆迁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文书可以援引的依据。《批复》中所谓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批复强调“非诉”的意义,首先在于严格区分是否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其次在于严格区分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地方各级法院要坚决排除各种不当干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公正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并及时清理已受理的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另据了解,《批复》重在解决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相关问题,对于其它领域,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强拆应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没有强拆的行政强制权,申请非诉执行的,法院仍然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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