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现金交付或其他足以证明被告收到款项的证据,而未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被告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只认可双方存在资金往来。此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官讲法: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虽然原告提供了资金流转的证明,但该款属于何种性质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原告进一步补强。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
其次,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5条的规定,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第三,从举证能力来分析,如果是借款,原告完全能够要求被告出具借据,没有借据系原告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所致;而对于被告而言,一般在原告交付款项时,不一定要求原告出具手续,故在原告举证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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