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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事后还能获赔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212人看过举报

购买保险已经成为人们防范各类风险的重要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出了规定。那么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哪些情况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如果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又会有怎样的后果,对于如实告知义务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1.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但是没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内容除外。也就是说,对于未在保险条款中体现的或者保险公司未进行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其中,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已收取的保险费应予退还,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公司解除权的期限。保险公司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应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超过该期限的,丧失解除权。但是如果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时间,无论保险公司是否知晓相关的解除事由,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4.禁止保险公司反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仍然收取保险费,不得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是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够对保险风险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进行承保和保险的具体费率。李法官表示,在购买保险时,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说明相关情况,避免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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