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规定,最低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第三级企业资质,要求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其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3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尽管最低的企业资质以300万金额为上限,但仍然说明该标准规定的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其实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其从事的装饰装修施工项目是有一定规模的.
但是目前在我国,很多装饰装修工程其实算不上是工程,也许就是房屋铺设地板砖、粉刷墙体这些小活,一个人几个小时就可以干完,如果要求这些简单劳动也必须由具有很大规模的有资质的企业来完成,则业主就需要与其签订昂贵的装饰装修合同,这显然是“杀鸡用牛刀”,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不符合我国的装饰装修工程的现实情况,即使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法杜绝很多业主仍然会请未具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来从事简单的装饰装修活动,这就造成很多这样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地上转为地下,不利于监管,让强制性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法律的威严,所以从现实情况考虑,不适宜将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一律判定为无效.
而且,我国目前涉及要求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的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有关的法规规章明确了违反这些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而要求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资质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目前还没有,所以未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不能一律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