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购买某公司二期房屋一套,房价36万元。约定2011年12月10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逾期交付的每天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后张某经向有关部门核查,该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日期比合同上晚了半年。张某认为开发商采取欺骗手段交房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违约金,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部分违约,遂判决开发商承担80%的违约责任,支付冉某、张某违约金15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虽然涉案商品房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是合格的,并且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购房人实际上并没有损失。但是,作为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开发商以警示,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在全社会弘扬诚信原则,减少纷争的产生。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部分违约,承担80%的责任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