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是从事住宅装修的个体包工头。2015年6月初,黄某邀请我为其住房进行装修,我按照黄某的要求于当月底列出了包括项目及价款的装修明细表,预算造价为100565元。对此,黄某予以认可,并在装修明细表上签名。之后,我便着手施工,其间黄某支付我一半款项元。同年8月初装修工程完工。我向黄某催要余款被拒,黄某称我仅为个体包工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即承揽建筑工程,故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请问,我可否主张向黄某索要装修余款?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个体包工头与业主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问题。《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应当看到,装饰与装修的内涵及外延均有所不同,而且存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与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的区别。从建设工程的类型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故家庭住宅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由此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则属于一般承揽合同,难以上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高度。
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于有关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装修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其法律后果可参照上述解释第十三条处理。
综上,贾某、黄某达成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黄某应支付工程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