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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有什么区别?

2016-10-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340人看过举报

  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律师提示:对于一般当事人来说,可能不太能看懂两者的区别。简单来说,就是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约定,有显失公平、欺诈、乘人之危等行为的,就可以撤销合同,过错全在对方,这样的赔偿也是最高的,但风险也最大,因为显失公平、欺诈等法律都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完全由法官认定,一旦败诉可能没有赔偿。而解除合同,则双方一致同意或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就可以,此种情况一般双方都有过错或对方违约行为较轻,赔偿就没有撤销合同那么高,但风险也相对较小。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显失公平或欺诈,则最好起诉解除合同保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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