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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他人假冒签名成了股东怎么办?

2016-10-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988人看过举报

  咨询: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一个朋友注册成了他所开的公司的股东,我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后面公司亏损,债权人以股东出资不足将我告了,要我承担连带责任,我才知道这事。请问这种情况,我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解答:如果你所述情况属实,则不应承担因出资不足导致的与公司连带清偿责任,而应由你朋友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此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债权人请求你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另外,在不知情下,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显然是对方违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以取得公司登记,可以要求对方主动改正,如对方不予理会,可以向工商局举报并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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