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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的新房,遇到漏水、大面积起沙等问题,如何维权?

2016-10-0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425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正常情况房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分别是:

屋面漏水,保修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

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保修1年;

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1年;

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1个采暖和供冷期;

卫生洁具保修1年;

灯具、电器开关保修六个月;

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用户自行约定。

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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