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父母都是常年随子女在国外生活的,但还有子女和遗产在广州。后父母去世,国外的子女拿出父母的遗嘱(有公证认证),说父母把遗产都留给了自己。国内的子女不服,指出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怀疑是伪造的。但虽然申请了笔迹鉴定,却无法提供双方都认可的父母的亲笔签名。一审法院认为,见证书上见证人的英文签名少了两个字母,故见证人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遗嘱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少了两个字母,但见证人解释了是个人签名习惯所致,改判认定遗嘱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樊母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
首先,案涉樊母所立遗嘱上面载有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及年、月、日;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也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声明书,声明遗嘱代书、见证的经过,声明书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声明书的内容也明确记载上述遗嘱代书人明确声明其系在立遗嘱人樊母神智清醒、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经樊母口述,其代书的上述遗嘱? 上述遗嘱见证人也在声明书中明确声明其见证立遗嘱人在神智清醒、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口述上述遗嘱,并亲自签名及按指纹?
其次,上述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也出庭接受了询问,并再次陈述立遗嘱人当时神智清楚,代书遗嘱是樊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遗嘱上涉及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均系其本人签名,代书人X表示其在代书遗嘱上签名“X”是美国签名,中间不签“TO”也是习惯?
再次,虽然迟大儿、迟二儿有申请对上述遗嘱中樊母的签名和指模是否是樊母本人所书写和按印进行鉴定,但由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合适样本以进行鉴定(迟大儿、迟二儿在本案指定期限内未提供样本,其之后申请调取相关样本亦经相关部门答复无法调取,其虽然有提交相关绿卡,但其并未明确说明该绿卡系作为签名样本提供,且该绿卡上是否系樊母本人签名现亦无法确认,迟三女、迟四女、迟六女亦不同意该绿卡的上相关签名作为样本),由此导致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迟大儿、迟二儿也无其他充足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案涉樊母所立遗嘱? 此外,迟大儿、迟二儿还有对上述遗嘱以及代书人和见证人的陈述提出质疑,上述质疑内容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亦不足以推翻上述遗嘱?
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樊母所立遗嘱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均符合法定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相关代书人和见证人也出具了经相关部门认证的声明书并有出庭接受询问,现也无相关鉴定意见或者相反证据可以推翻案涉樊母所立遗嘱,故本院依法采信该遗嘱,并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