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51讲:开庭时法院能再指定举证期限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时,双方为反驳对方的证据,在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再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一审法院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因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只有发票,缺乏真实的转账交易流水,无法证明有真实交易的存在。原告为反驳被告这一主张而补充提交相应转账记录,本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酌情给予原告两天的举证期限均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主张法院存在程序瑕疵,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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