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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法院能再指定举证期限吗?

2024-10-1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627人看过举报


民事诉讼第51讲:开庭时法院能再指定举证期限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时,双方为反驳对方的证据,在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再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一审法院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因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只有发票,缺乏真实的转账交易流水,无法证明有真实交易的存在。原告为反驳被告这一主张而补充提交相应转账记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酌情给予原告两天的举证期限均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主张法院存在程序瑕疵,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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