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是否实际上参与了合伙事务,如果事实上已经参与了合伙的事务,则需要先结算,算清楚是盈利还是亏损再,如果有盈利才能分割盈利,如果是亏损则不担不能分盈利,还要分担亏损。如果未实际参与合伙事务,则相当于被其他合伙人撂下了,就可以要求退伙退款。如下面这个案件,龙某与其他几个小伙伴5人谈好一起开培训公司,结果出资后公司只登记了3个股东,还有2个人未登记为股东。龙某起诉退出资款20万。一审法院认为无论龙某有无被登记为股东,合伙事务已实际开展,故未结算的情况下应驳回龙某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追加另一个合伙人,且未对公司与合伙之间的关系与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事实认定不清,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裁定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合伙项目系由蒋某、蔡某、黄某2、周某、龙某五人出资成立培训机构从事高考培训? 各合伙人均进行了出资,即合伙人为蒋某与蔡某、黄某2、周某、龙某? 蒋某、蔡某、黄某2、周某、龙某约定成立广州乐某叶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并对外以“乐某叶”名义进行招生经营,但蔡某、黄某2、周某之后成立了乐某公司,公司名称及营业地址均与五人合伙时约定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未将蒋某、龙某列为股东。龙某提出返还投资款实为退伙,一审法院未查明蔡某、黄某2、周某成立的乐某公司的公司财产与五人投资的合伙财产之间的联系,亦未对龙某投入的出资与合伙项目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属于基本事实不清。另外,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未追加合伙人蒋某参与诉讼,属于遗漏必要参加诉讼当事人,故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