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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品是否为假货,品牌代理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可用吗?

2023-06-2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803人看过举报


广州产品是否为假货,品牌代理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可用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商标注册人及合法使用人都可以出具产品是否是假冒产品的鉴定报告,法院可以予以采纳。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化妆品点店售卖假冒化妆品被商标持有人起诉,某化妆品店称品牌代理人作的鉴定报告不应采用,其没有鉴定资质。法院审理后就认为商标注册人及合法使用人都可以出具产品是否是假冒产品的鉴定报告,法院予以采纳,认定涉案产品是加盟产品。

判决书节选:

    关于广州蔓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应采信问题。华某化妆品店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假货的鉴定系某会社授权代理商广州蔓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其非具备鉴别真伪能力的中立第三方机构,且该鉴定报告无法确认比对物来源,真实性存疑。本院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1997105日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51114日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为:“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可见,商标注册人及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具有鉴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的主体地位。本案中,广州蔓公司作为某会社的中国总代理,其对市场上销售的该品牌产品是否正品具备较高的辨认能力,其出具的《鉴定报告》采取正品及被诉侵权产品外观比对方式进行鉴定,明确列举了正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存在字体印刷、标签排版、产商地址标识以及防伪码扫描结果等具体差异,且该差异在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中均有明显体现,广州蔓某公司据此作出被诉侵权产品为假货的鉴定结论并书面承诺对鉴定意见导致的法律风险承担法律责任,故该《鉴定报告》客观可信。结合被诉侵权产品上防伪码扫描后显示的认证网站主体不明,在华某化妆品店无相反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该《鉴定报告》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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