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会决议超出了公司章程列举的事项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关键看有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如果没有损害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虽然部分股东会决议超出了公司章程列举的表决范围,但没有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利,认定有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三份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涉案三份股东会决议涉及到公司薪酬制度、年度预算、投融资以及资产处置等,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自治事项和正常的商业决策,并不必然损害公司利益。根据两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审议批准预算和决算方案,决定向其他企业投资等,涉案三份股东会决议内容并未明显超出上述职权范围。同时,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职权并非完全性列举,也不可能穷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所有事务。如没有任何一个公司内部机关能够对某一未能预见的公司事务作出处理,又不允许股东会作出决议,显然对公司经营和股东利益均会造成不利影响,故在无其他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庄某以此为由主张决议无效,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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