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服镇政府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的,多久内起诉?
张静律师解答:30天内。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法律规定不服镇政府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的应30天内起诉,但该土地处理决定书上却写明6个月内可以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超出30天起诉,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非个本人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陈某等4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政府就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如不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陈某等4人于2019年6月6日收到石某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后,本应在三十日内起诉,否则即属超过起诉期限。但是,石某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明确记明,如不服该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等4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虽然超过了《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三十日起诉期限,但并没有超过石某镇政府在被诉处理决定中明确告知的六个月起诉期限,即陈某等4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系因石某镇政府的错误告知所致,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换言之,如果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应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