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承股份后要求变更登记,但有股权代持情况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应先解决实际持股比例,再要求继承股份,变更工商登记。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蒋某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其为持有广某公司40%股权的股东?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第一,蒋某先夫张某,虽是登记为广某公司40%股权的登记股东,但公司的工商登记仅具有对外的公示公信效力。在公司内部,各股东的真实持股情况,可能有别于公司登记信息,应当以各股东实际出资及真实意思为准。第二,广某公司、广某公司现工商登记的三名股东陈某、刘某、李某均确认,广某公司登记股东存在代为他人持股的情况,且其确认的11名案外实际出资人,也已经以诉讼方式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和持股份额。该11个自然人起诉的目的,即为厘清张某在广某公司的真实持股情况以及进行股东身份的显名登记。在此情况下,蒋某虽持有《公证书》对其继承身份予以确认,但其基于张某实际持股份额而能够继承而来的实际股权比例,并不确定,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先予以驳回。蒋某可待广某公司内部析分股权比例后,再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案对广某公司内部代持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审查问题,不作认定,判决驳回蒋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