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能,需等股权继承条件具备后再行主张权利。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何某能否通过继承占有陆某商场5%的股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何某根生前持有陆某商场20%股权,其死亡后该股权已经公证书公证由黄某、何某分别继承15%、5%,且陆某商场的公司章程对该股权继承并未作出禁止性约定,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股权继承合法有效。登记在何某根名下的陆某商场20%股权应由黄某、何某分别持有15%、5%。但因涉案5%的股权现已被人民法院冻结,本院不能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涉案陆某商场5%股权的权属,涉案5%股权暂不具备办理登记过户的条件,不具有可履行性。故何某目前暂不能通过继承直接占有陆某商场5%的股权,其要求陆某商场协助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缺乏基础及可履行性,本院不予支持。何某可待股权继承条件具备后再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