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决定解散后又撤销决议,股东能要求回购股份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此情况不属于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况。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院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本案中,忠某公司2018年3月30日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撤销该司2017年9月29日关于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解散,继续经营,该情形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乐某已另案起诉主张2017年9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及2018年3月30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未经司法最终确认的情况下,乐某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此,判决驳回乐某要求回购股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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