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先协商;协商不了的,优先实物分割;共有人不同意实物分割的,可以竞价购买其他共有人的份额;都不愿意购买的,就只能拍卖房子分房款了。
判决书节选:
《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各共有人未对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而且从本案的共有人情况、房屋实际情况等来看,双方矛盾较大,难以共同在涉案房屋一起生活,而若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亦无法保障各按份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具有独立性、可使用性,且实物分割将对涉案房屋的价值有所减损,故本案不适宜对涉案房屋作实物分割。同时,刘春生、刘双伍、刘战三亦明确表示不同意折价分割,故涉案房屋亦无法进行折价分割。在此情形下,刘某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取得的价款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予以分割,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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