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应处罚违建的建设者,受让人或承租人配合处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由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违法建设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处理违法建设。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应当查明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即使确实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也应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公告等程序进行处理。本案中,虽然有邻居举报宝源中约X号房屋三层天面建筑物是2018年所建,但举报人亦称二层加建部分是2016年所建,而本案证据显示原告系2017年1月才购买该房屋,且原告在接受被告(城管)调查时亦主张其购买时房屋即已是两层结构。被告在完全有能力亦有可能向前房主进行调查以查明违法建设责任人的情况下,跳过调查核实程序即直接认定原告是违法建设的责任人,并以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作出被诉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明显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在其上诉意见中所援引的(2018)粤71行终X号行政判决,该案情形是经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违法建设责任人已经确定,本院考虑到仅以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未将违法建设责任人列为行政相对人而予以撤销,将无必要地造成行政及司法程序的空转,故从结果上对行政行为予以认可,但该判决并非被告可以越过或者规避查明违法建设责任人这一必经程序的依据。
129人看过公司纠纷169讲:投资参股后未取得股东身份能
262人看过相邻权纠纷第41讲:业主单独使用的露台漏水了
201人看过相邻权纠纷第16讲: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中,必
522人看过相邻权纠纷第10讲:房屋漏水纠纷中,被告不配
163人看过房产纠纷第77讲:买车位后发现停车通道太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