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原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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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主任律师执业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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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后,原有集体土地怎么办?

作者:征地拆迁原江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浏览:1814次举报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地方会以“村改居”为由,跳过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直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挂牌出售,而对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给予极少的青苗补偿等,严重损害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权益。

曾有农民朋友留言向京尚拆迁律师询问:“农转非”或者说“村改居”后,村民们(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集体土地就自动转化为国有土地了吗?相信这也是很多农民朋友都抱有疑惑的一个问题。

那么村民集体农转非后,村里的土地到底应该归谁呢?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解开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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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即国家所有”,因此地方的这种做法似乎是名正言顺的,但实际上,未经征收直接改变集体土地性质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

针对农改非后原有集体土地的归属问题,国务院在于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由此规定我们可以先明确,“村改居”后,集体土地并非直接转为国有土地,国家也不允许地方通过“村改居”的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集体土地)。也就是说,“村改居”并非合法的征收或“回收”集体土地的可行方式。即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等实现“农转非”,变为城镇居民,但剩余的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仍旧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土地性质并未因此发生改变。

02

其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又于200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特别对该项规定做出解释“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村改居”的,村集体原有的集体土地归为国有,指的是原有的集体土地【可以】经依法征收归为国有,但这样的转化并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需要经过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才能实现的

综上,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依法征收的,其属性不能任意改变。广大农民朋友们应该明确,即使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因故“村改居”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有集体土地未经征收也不会自然而然地直接登记归为国有,而只要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就必须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

如有农民朋友经过“农转非”后未经历征地程序,也未得到应有的征地补偿就莫名其妙失去土地的,其有权提出异议,有权针对侵权人的违法侵权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追究违法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大家对相关问题仍有疑惑,或对自己的具体处境尚不明确的,也可以及时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具体咨询确认,如有必要开展维权的,建议大家抓紧时间,千万不要错过启动相关维权法律程序的时效期间


原江律师,擅长行政诉讼、房屋拆迁、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