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放在古代科举舞弊,这伙人早该人头落地了!”
最近广东省高院公布的一起考公作弊案,让无数网友发出这样的感慨。前后横跨6年、波及十几个省市,组织高学历枪手团队提供“报名指导-假证制作-线下替考”一条龙服务,成功帮89人替考、上百人作弊混入公职单位,累计收费超千万,这样一起情节堪称恶劣的案件,主犯最高量刑却只有5年半,即将刑满释放。
一边是改变上百人的人生轨迹、重创社会公信力的严重后果,一边是看似“温和”的量刑结果。这场古今舞弊惩戒的强烈反差,不仅戳中了公众的公平焦虑,更引发了关于“考公作弊惩戒力度”的深度讨论:现有法律对组织考公作弊的量刑,真的能匹配其造成的危害吗?
这起案件的时间跨度从2014年延伸至2020年,长达6年的时间里,犯罪团伙构建了一套近乎“产业化”的考公作弊体系。不同于零散的个人作弊,这是一场有组织、有分工、覆盖面极广的系统性舞弊。
团伙的核心竞争力,是一支由十几个高学历人员组成的“枪手团队”。这些人具备扎实的知识储备,能够精准应对公务员考试的各类题型,为作弊成功提供了核心保障。在此基础上,团伙推出了“一条龙”服务:从考生的线上报名指导,到规避身份核查的虚假证件制作,再到最终的线下替考,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了完整的作弊链条。
据案件披露,该团伙总共帮助89名考生完成了替考,累计帮助上百名考生通过作弊手段进入公职单位,收取的作弊费用更是突破千万元。这组数字背后,是无数普通考生的心血被辜负,是公平竞争规则被公然践踏。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而言,公务员考试是实现阶层跨越、追求稳定生活的重要途径。为了这场考试,有人挑灯夜读数年,有人放弃了休闲娱乐,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公平竞争”之上。而这伙作弊团伙的存在,相当于在公平的赛道上挖开了一个“捷径”,让少数人的特权凌驾于多数人的努力之上。那些原本有机会通过自身努力考上公职的考生,因为作弊者的存在错失良机;那些被作弊者占据的岗位,原本可以吸纳真正有才华、有抱负的人,为公共服务注入活力。
网友之所以对这起案件的量刑感到不满,很大程度上源于古今对“考试舞弊”惩戒力度的巨大反差。在古代,科举考试作为选拔官员的核心渠道,其公平性被视为维系统治稳定的重要基石,因此对科举舞弊的惩戒堪称“零容忍”,动辄就是杀头之罪。早在唐代,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到了宋代,对舞弊的惩戒更加严厉,不仅考生会被治罪,考官、举荐人也会被牵连,严重者会被处斩。明清时期,科举舞弊的惩戒达到顶峰,一旦查实舞弊,考生会被剥夺考试资格终身,甚至株连九族;而组织舞弊、参与替考的人员,几乎都会被判处死刑。比如清代的“丁酉科场案”,就因舞弊问题处死了包括主考官在内的数十人,流放数百人,以此彰显朝廷维护科举公平的决心。
反观如今这起考公作弊案,情节如此严重的组织作弊行为,主犯的最高刑期却只有5年半。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核心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量刑上限。根据我国《刑法》,“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量刑标准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即便像这起案件这样,组织替考人数众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量刑上限也只有7年。最终几名主犯的刑期在5年到5年半之间,从法律层面来说,确实是在法定量刑范围内作出的判决,但从社会公众的感知来看,这样的量刑与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匹配。
除了主犯的量刑,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也让公众感到不满。据了解,那些通过作弊手段进入公职单位的考生,大部分只受到了“开除”的处分,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承认“代替考试罪”并被追究刑责的,只有18人。要知道,公务员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这类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参与替考的考生和被替考的考生,都涉嫌违法犯罪,理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作弊考生只被开除公职,并未受到刑事处罚。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难以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如果参与考公作弊的成本仅仅是“失去工作”,而不需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那么可能会让一些心存侥幸的人觉得“值得冒险”,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考公作弊的歪风邪气。更重要的是,这些作弊考生占据的公职岗位,原本是为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载体。他们凭借作弊手段进入公职队伍,不仅破坏了干部选拔的公平性,也可能因为自身能力不足,影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那些被他们挤掉的优秀考生而言,这样的结果无疑是不公平的。
这起考公作弊案引发的争议,本质上是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以及对现有法律量刑标准是否能匹配犯罪危害的质疑。在很多人看来,组织考公作弊造成的危害,远不止“破坏一场考试”那么简单。
首先,它破坏了公职人员选拔系统的权威性。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选拔公职人员的重要渠道,其公平性和权威性是维系社会信任的重要基础。组织大规模考公作弊,相当于直接冲击了这一选拔系统的根基,让公众对公职人员选拔的公平性产生怀疑。
其次,它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公职人员是为公众服务的,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源于他们是通过公平竞争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当大量通过作弊手段进入公职队伍的人出现时,公众对政府部门、对公共服务的信任度会下降,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它改变了上百人的人生轨迹。对于那些被作弊者挤掉的考生而言,他们的人生可能因为这场不公平的考试而发生改变;而对于那些作弊成功的考生而言,他们虽然暂时获得了想要的岗位,但这种“不光彩”的经历,也可能成为他们人生中的污点。同时,他们的存在,也让其他踏实努力的人感到寒心。
然而,根据现有法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最高量刑只有7年,对于这样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大案来说,显然存在“量刑偏轻”的问题,震慑力不足。因此,很多人呼吁,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位,提高组织考公作弊的量刑上限,让量刑能够真正匹配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实现“罪刑相适应”。
除了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执法力度也同样重要。一方面,要加大对考公作弊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更严密的考试监管体系,利用科技手段防范作弊行为,让作弊者“无处遁形”;另一方面,要严格追究作弊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组织作弊的主犯,还是参与作弊的考生,都应该依法受到惩处,不能有任何姑息迁就。
考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考公考试的公平性,更是关系到公职人员队伍的素质和社会的稳定。这起考公作弊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维护考试公平,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更需要严格的执法力度和全社会的共同监督。
希望这起案件能够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让考公作弊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公平正义能够真正得到彰显,让每一个踏实努力的人,都能在公平的赛道上实现自己的梦想。毕竟,只有守住了考试的公平底线,才能守住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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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董事,从业16年,本人有近1000案的实战经验,张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