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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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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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40万假冒注册商标案,3年以上量刑档逆袭缓刑|长沙律师张梅团队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9日|分类:商标 |193人看过

作为一名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十几年的律师,我始终相信:刑事诉讼的每个程序都暗藏转机,但没有哪个转机是凭空而来的。接手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摆在面前的局面堪称 “双重困境”,一方面,案件涉案金额经司法审计接近 40 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司法实践中,40 万的金额早已远超 “数额巨大” 的标准,3 年以上实刑几乎是默认的量刑起点;另一方面,当事人 3 年前曾因诈骗被判处拘役,虽因拘役刑期较短且间隔时间超过 5 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累犯”,但这份前科记录无疑会让司法机关对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价更为严苛。

 更棘手的是,我们团队是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才接受委托介入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批捕意味着司法机关已初步认定当事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此时再申请取保候审,难度远超审查逮捕阶段。当事人家属找到我时,语气中满是焦虑与绝望:“张律师,我们知道金额不小,还有前科,是不是只能等着判实刑了?” 面对这样的疑问,我没有给出绝对化的承诺,只回复了一句话:“只要案件还没宣判,就有争取的空间,我们会在每个程序里拼尽全力。”

 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第一时间投入工作,一方面反复查阅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细节,另一方面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发生的完整经过以及其自身的家庭情况、悔罪态度。通过会见我们得知,当事人此次涉案实属一时糊涂,其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上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悔罪态度十分诚恳。

 基于这些情况,我们初步形成了 “争取取保候审 + 从轻处罚” 的辩护思路。然而,向检察院提交第一次取保候审申请后,很快就收到了不予批准的答复,理由是 “涉案金额巨大,具有再犯罪风险”。面对这一结果,我们没有气馁,而是认真分析不予批准的原因,认为核心问题在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 “社会危险性” 的判断尚未改变。

 为此,我们调整策略,启动了第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审查申请书中,我们详细阐述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悔罪表现、退缴违法所得的事实,同时强调其前科为拘役且已过 5 年,不构成累犯,再犯罪风险较低,并附上了相关证据材料。我们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从法理、情理多个角度说明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由。检察官在听取我们的意见后,对案件有了新的认识,明确表示同意将取保申请上报领导审批。然而,最终还是因 “涉案金额过大,需从严把握” 的理由未获通过。

 第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失败,让团队成员感受到了不小的压力,但我们并未放弃。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前,我们发现当事人在案发后曾主动联系同案犯,劝说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一情节在案卷材料中并未被完整记录。虽然此时该情节尚未被认定为立功,但我们认为这一行为足以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和降低社会危害性的实际行动。于是,我们再次向检察院提交了第二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补充了这一关键事实,并结合案件进展进一步论证取保的合理性。承办检察官再次认可了我们的意见,再次上报取保申请,但最终仍因领导层面对涉案金额的考量而未获批准。

 两次取保申请失利,并没有让我们动摇,反而让我们更加坚定了 “在后续程序中寻找突破口” 的决心。因为我们知道,司法机关两次同意上报取保,已经说明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了部分认可,只是受制于涉案金额这一硬性指标,暂时未能达成目标。而劝说同案犯自首这一情节,或许会成为后续辩护的关键伏笔。

 案件移送法院后,量刑辩护成为核心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涉案金额 40 万对应的量刑档是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想争取缓刑,必须找到足以让法官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此时,我们之前关注到的 “劝说同案犯自首” 的情节,成为了辩护的重中之重。

 我们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一方面再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劝说同案犯自首的具体经过、时间、地点以及沟通内容;另一方面联系公安机关,调取同案犯的到案经过材料,核实其是否确系在当事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经过多方核实,我们确认了以下事实: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家属联系到同案犯,多次劝说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争取宽大处理,同案犯最终听从劝说,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劝说同案犯自首,属于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然而,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中,并未将这一情节认定为立功,也未附上相关完整证据。

 发现这一遗漏后,我们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调取同案犯的自首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当事人具有立功情节。同时,我们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详细阐述当事人劝说同案犯自首的行为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以及该情节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为了让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情况,我们还组织了补充质证程序,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当事人也当庭陈述了劝说同案犯自首的经过。经过三次正式沟通和多次非正式交流,结合我们提交的完整证据链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具有立功表现。这一认定,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原本 3 年以上的量刑档,因立功情节具备了减轻处罚的可能。

 在争取缓刑的同时,罚金刑的辩护也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考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在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判处。对于 40 万的涉案金额,常规情况下罚金数额可能会在 15 万至 20 万之间。

 但考虑到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我们希望能够为其争取更低的罚金,避免因高额罚金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其回归社会后的生活。为此,我们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提交了其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患病证明等相关材料,说明其家庭确实无力承担高额罚金。同时,我们强调当事人已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具有立功、悔罪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在罚金刑的判处上予以充分考量,兼顾法理与情理。

 我们还与法官就罚金数额进行了多次沟通,从法律规定的灵活性、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刑罚的教育改造目的等多个角度,阐述了判处较低罚金的合理性。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在认定当事人具有立功、悔罪、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其罚金 10 万元,远低于常规量刑标准,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当当事人和家属拿到判决书时,反复向我们表达感谢。回顾这起案件的辩护过程,从批捕后介入时的困境,到两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失利,再到最终立功情节的认定、缓刑的争取和低罚金的落地,每一步都充满了挑战,但每一次坚持都为案件的转机埋下了伏笔。这起案件也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刑事辩护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律师在每个程序中都保持高度的专业敏锐性,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不放弃任何一次沟通的机会。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往往会因为涉案金额大、有前科等因素而陷入绝望,认为 “没救了”“只能认栽”。但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辩护空间,法律也规定了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只要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每个阶段都全力以赴,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就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更要在他们陷入困境时,为他们点亮一盏希望之灯。每一起案件的成功辩护,都离不开团队的专业协作,离不开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更离不开 “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放弃” 的坚持。未来,我将继续秉持这一信念,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稳步前行,用专业和坚守为更多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张梅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

? 张梅律师是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董事,从业16年,本人有近1000案的实战经验,张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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