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长沙市XX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0026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X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不服被告长沙市XX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案中,原告方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承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