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晋1123民初64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
法定代表人:A,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XX,
法定代表人:A,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经查,2013年8月10日,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山西苛临高速下王家隧道、麻子塔隧道的防火涂料及面漆进行施工,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按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下达的具体施工进度进行,承包价为隧道防火涂料21元每平方米、面漆3.5元每平方米,承包总价款以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为准,最后以实际施工结算面积为准,
该工程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被告山西XX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尚应支付原告工程余款人民币约24352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前支付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
2、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43529元,
3、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若未按上述约定时间给付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则以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自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至余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4、本案受理费4957元减半收取2478.5元,由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5、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