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咨询者向武汉离婚律师韩飞咨询:我丈夫的父母有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我丈夫父亲的名字。我与我丈夫结婚后,他父亲将该套住房以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给了我丈夫,并且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上,其父母赠与是这么行文的:“我们是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路☆☆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我们自愿将该房屋赠予给我儿子某某所有”。以上便是赠与合同的原文,进行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这个房子将来成为我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律师,该房屋经过这样的赠与公证后,是否一定就成了我丈夫的个人财产?未来如果我与丈夫离婚,这房子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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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该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该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可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父母财产赠与或父母财产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遗产或被赠与的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
在咨询者所描述的赠与协议原文当中,咨询者丈夫的父母虽自愿将房产赠与给儿子,但没有明确地确定该被赠与的房产,仅仅只赠与给儿子一人。故武汉离婚律师韩飞认为赠与协议即便进行了公证,但协议内容未明确表示被赠与的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则该房产受赠后,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离婚,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
二、武汉离婚律师韩飞需要提示的是,房产赠与协议成立生效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本文咨询者所提出的赠与案例,因赠与协议已办理公证,所以无法撤销,此为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