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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查封机器设备篇

发布者:张利水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6768人看过

查封机器设备最通常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但在商账催收实务中,查封对方的机器设备,特别是查封对方还在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主要目的为了增加我方的谈判筹码,迫使对方与我方达成调解,从而快速地解决纠纷。虽然这方法不是每次都奏效,但这也不失为一个可行的“追数”技巧。下面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下申请查封机器设备的实务要点。

一、申请查封机器设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系属给付之诉。

2、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查封(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查封

3、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申请查封机器设备要什么材料

一般来说,向法院申请查封机器设备需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等基本信息资料。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被告系广州市户籍的可到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查询;被告系广州市外广东省内户籍的,可到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查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机读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申请事项

写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保全措施的方式。

3)事实与理由

2、机器设备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机器设备的名称、所有权人、所在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3、有效担保材料

1)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如果是用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还应提供近3日的银行流水账单)
   3)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字)

4、起诉状(诉前保全则不用)

5、案件受理通知书(诉前保全则不用)

6、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无委托律师办理,则不用)

、机器设备的查封期限有多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由前述规定可知,查封机器设备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

法院在查封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后,会给申请人一份《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载明了保全的目标财产、保全措施及保全期限。申请人要特别注意查封期限,以防超过继续查封的申请时间,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

四、被查封的机器设备何种情况下可被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2.保全错误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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