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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员工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否合法?

发布者: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248人看过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211日开始多次与运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831日。


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取了张某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

2018320日运销公司向张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认为运销公司系违法解除,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9063.46元,并退还原告风险抵押金2000元。后又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销公司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仍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8890.63元。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运销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判决运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终止与用工单位用工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定金、保证金、押金、抵押物,可以就劳动争议纠纷一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样有利于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


案例索引

《案例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收取定金或者扣留相关证件》,摘选自《晋城中院依法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微信公众号: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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