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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预售证对外预售商品房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房产纠纷 |467人看过

今年房价不断的攀升,致使很多手头有闲钱的人开始炒房,房价越炒越高,一些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各种套路尽出,导致各种房产纠纷问题频频出现。今天主要来探讨下开发商在没有获取预售证的情况下,对外预售自己的开发的房产是否合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证制度。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 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律师称,商品房在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的意向金、定金等收费行为均是违规的,属于变相预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以开发商售卖商品房,首先要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是不能预售的。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将商品房进行买卖,则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买房人可以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若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订合同时本已告知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则买房人对购买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要求合同无效的同时,只能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无权要求损失赔偿;而如果开放商没有告知,隐瞒了该事实,那么买房人除了可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外,还可主张双倍赔偿。
没获得预售证的开发商是不能对外预售商品房的,各位房主如有发现自己预购的商品房还未获得预售证,可以向有关部门发起诉讼,或者要求开发商退还预购款或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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