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上至上市公司下至民营企业都有自己的公司内部的秘密,但是是否是每一个内部秘密均属于商业秘密呢,这是值得商榷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内部的秘密必须符合两点并加以用保护措施加以保护方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第一点,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第二点,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因此公司内部秘密并不必然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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