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当原告的举证责任满足后,被告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种手段进行抗辩:
1.自行开发研制;被告主张其使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其自行开发研制获得。对此,被告需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2.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抗辩主要适用于技术信息方面,被告抗辩其是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3.个人信赖;这是侵犯客户名单纠纷中被告可能采取的一种抗辩,《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此的规定是“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4.对方所谓商业秘密的秘密点不是秘密;即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是公开的信息。
5.对方商业秘密缺乏保密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被告可以从保密范围、保密措施、物理防范措施等方面来说明其确实不知或不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