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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集成电路律师分析美国司法判例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8日|分类:工程建筑 |949人看过

  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为数不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中,有一起非常有名的判例—Brooktree Corp V 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布鲁克里特诉超微设备公司)一案,它对各国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反向工程与复制侵权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中所提出的观点和理论已被各国广泛接受。

  原告布鲁克里特公司(以下称“B公司”)是一家从事用于计算机图形显示的半导体芯片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公司,而被告超微设备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也是一家晶片生产商,是原告同一领域内的竞争者,是美国五大半导体生产商之一,其销售额几乎是B公司的30倍。

  原告B公司诉称从1981至1986年,其投资了大约380万美元来开发一种将数字图像信息转变成高频模拟信号,应用于高端处理计算机的显示器上的半导体芯片,并提出,该芯片在技术上是一个极大的突破,在速度和性能上超越了以往认为不可能超越的界限。但B公司后来发现,A公司抄袭了其布图设计中的核心单元,即带有10个晶体管的静态存储器(SRAM ),该核心单元大约占到整个芯片区域的80% B公司称A公司以低廉的价格推出了一种盗版芯片,该非法行为给其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包括近六个月超过275.3万美元的损害,以及失去的销售额和由于失去利润而丧失了继续扩大和将新产品推向市场的能力。

  B公司称自从1981年来的总共投资约3000万美元,现在公司刚刚开始盈利,但是由于A公司的非法剽窃行为而无法预测这笔投资能否收回。而且,由于A公司的侵权行为,其公司基于总体成本平衡的考虑,被迫减少其他产品的成本预算,给公司的其他产品造成了损害,因此对A公司提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诉讼。

  A公司则辩称其被控布图设计中的非静态存储器单元不是复制得来的,其与芯片上其他部分之间的线路连接与B公司的相比存在差异,并且坚持1984年美国《半导体芯片法》求复制整个芯片才构成侵权,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

  B公司承认静态存储器部分只占了整个芯片的80%而并非全部,A公司也并没有复制其他的部分,但是B公司认为两个公司的布图设计之间在这部分的线路连接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同时还认为,根据著作权的实质相似理论,布图设计侵权并不要求全部复制,对于布图设计而言,复制侵权的成立并不需要所有部分都被复制,如果该布图设计的实质部分被复制,即使没有全部复制,也同样构成侵权,因此,B公司认为A公司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

  审理过程中,法院给陪审团的指示是: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不仅禁止对布图设计进行全部复制,而且禁止对其实质部分进行复制,而实质部分就是体现创造性且具有商业使用价值的核心部分,如果对该实质部分进行复制,同样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

  陪审团根据双方的辩论和举证,认定被告A公司的布图设计与原告B公司的布图设计存在实质相似,构成侵权。法院也认为A公司的证据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采用了陪审团的意见。

  另一个典型的案例是a Corporation(以下称A公司)诉ClearLogic(以下称C公司)案②。原告A公司和被告C公司也同样是半导体行业内的竞争对手,_A公司生产了一种PLD ( Programmable LogicDevice)芯片,被告C公司则生产不同类型的芯片,名为ASIC(Application-Specific Integrated Circuit,该芯片执行的功能与原告的芯片不同。但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芯片ASIC的布图设计复制了自己所注册的PLD布图设计,因此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

  根据立法,如果复制了一个布图设计的相当重要的部分即实质部分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反向工程的过程中,竞争者可以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但如果竞争者使用这些信息来生产实质相同的布图设计,则不能认定为是反向工程。本案的焦点是c公司是否能够

  证明其复制A公司布图设计的唯一目的是进行分析研究并且意图要设计出与其布图设计并不实质相同的布图设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以反向工程作为抗辩的理由成立,否则为单纯的复制行为。法院根据双方的辩论和举证,最终认定被告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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