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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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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律师经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最新认定标准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1日|分类:知识产权 |491人看过

  一、导读

  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侵害的认定,并不需要两产品完全一致,只需对两产品的重要部位进行对比,并对两产品进行整体观察,若二者的外观设计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混淆,即可认定为相近似,次要部位的差别并不影响侵害外观这几专利权的认定。

  二、案情简介

  原告FSB公司诉称:被告JLS公司利用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我公司的销售网络中销售其仿冒我公司专利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我公司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赔偿损失20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被告JLS公司辩称:1、我公司拥有自己的专利。该专利与原告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原告的专利是抄袭他人的产品和已有技术得来的,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其中包括我公司。现在,国家专利局正在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3、原告的销售网络在其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可以找到,是公开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应当驳回。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JLS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电热开水瓶,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销毁电热开水瓶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JLS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FS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21409.8元、律师费2万元、调查费21055元,共计1062464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被告JLS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不得利用原告FSB公司的经营信息、销售网络销售与FSB公司专利相同类的产品。

  四、案件评析

  深圳专利维权律师郑志祥认为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的专利是抄袭他人的产品和已有技术得来的,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其中包括被告公司。现在,国家专利局正在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的观点,根据现有证据来看,与事实不符。原告FSB公司依法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国家专利局又对该专利进行了实质审查,明确维持了该专利,驳回了对该专利提出的撤销请求。这也是被告JLS公司对FSB公司的专利以其是已有技术为由提出的抗辩没有被法院采纳的原因。

  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类产品都享有专利权侵权纠纷,郑志祥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进行处理,以确认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问题。因此,被告JLS公司以自己也有专利权为由要求驳回FSB公司的专利诉讼请求,显然不能成立。同时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其主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为重要部位。JLS公司成产、销售的电热开水瓶与FSB公司的专利产品对比,虽然其接水盘、净化器出水开关、瓶盖、瓶体的正面形状、瓶体装饰图上和储水瓶前部“头盔”弧面两侧的对称部位有所不同,但这都属于局部的、次要部位的差异,且给人的视觉差别并不显著。对两个产品的重要部位进行对比和整体观察,二者的外观设计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混淆,应该被认定为相近似。因此,可以认定被告JLS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电热开水瓶构成对原告FSB公司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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