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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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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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注册不使用的商标得不到保护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7日|分类:知识产权 |736人看过

  案件导读: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的现象,很多公司申请注册了商标但并未实际经营使用于某类商品上,当其他公司通过苦心经营获取一定影响力后使用该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则企图通过诉讼来获得赔偿。殊不知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价值取向是确保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企图通过只注册不经营的方式获取利益的方法不可取。

  案情简介:

  原告JJ公司系第6310300号注册商标“好日子”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具体包括冰箱、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灯、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器、电暖气。其公告日期为2014年1月7日,现为有效商标。但未将“好日子”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上。而好日子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依法成立,以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为主。好日子公司系第7301661号图形“r”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现为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具体有热汽沐浴设备、沐浴用设备、浴用加热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收集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水塔、窑具(支架)等。好日子公司在其网站、广告、宣传资料和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有图形“r”、中文“好日子”、“好日子太阳能”以及英文“HAPPYLIFE”,这些图形商标和中英文字样单独或者组合使用。JJ公司认为好日子公司使用的“好日子”字样系商标性使用,该使用行为没有经过合法授权,侵害了其“好日子”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好日子公司是否侵犯了JJ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键城、郑志祥分析:

  首先,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条规定,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好日子公司作为合法成立的公司,依法享有“云南好日子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名称专用权。该公司选用“好日子”三个字作为字号单独使用或者与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JJ公司的“好日子”商标专用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价值取向是确保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

  本案中,JJ公司虽然申请了“好日子”注册商标,但没有将该商标使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上,而好日子公司使用的“好日子”三个字系对其名称中字号的正常使用,不会使普通消费者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JJ公司认为好日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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