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着自己的性质和特点,无法通过著作权法或专利法予以保护,这也是我国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原因。
二、案情简介
原告AY公司诉称,自2012年9月开始,被告化某通过欺骗手段在XY线路板厂生产五种型号线路板25580块,而这五种型号的线路板是AY公司独立开发设计的商业秘密,化某通过不正当途径窃取了上述信息,并自己生产加工产品,给AY公司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为维护AY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化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化某辩称,原告AY公司生产线路板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具有秘密性,不属于商业秘密,且其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Y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 原告AY公司所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没有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因此无法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进行保护,而因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亦无法通过《著作权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予以保护。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诉讼律师陈键城、郑志祥将通过本案,分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具有那些性质和特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智力劳动的成果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设计工程师们根据集成电路所要执行的功能设计集成电路的结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艺术创造力与精密的电子工程技术融合的产物。在设计中,设计人员借助计算机模拟,把数以千计的线路组成部分一而再再而三地调整位置,安排这些线路的组成,使一个芯片中能包含更多的元件,具有更强大的功能,以求生产效率的最大化和芯片体积的更小化。从上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过程可以看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设计工程师们根据集成电路所要执行的功能而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结构,它无疑是智力劳动的产物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无形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到材料中的排列和连接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固定在磁盘或掩模版上,也可以固定在集成电路产品中,但这些磁盘或集成电路只是它的物质载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是无形的。这就如果作品可以固定在书本上,而作品本身是无形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无形性的特点,是它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主要原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是无形的,但它也同其他无形财产一样,具有客观表现形式和可复制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若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必须固定于某种物质载体上,为人们感知,并可以复制。在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被固定于磁盘或掩模中,并被大量复制于集成电路产品中。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有具有创造性,才受法律保护。已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的国家,一般均在其法律中兼采著作权法的创作性和专利法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要求,又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身的特点而加以变化,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受法律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要求必须是设计人自己创作的,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此点借鉴著作权法的创作性要求。
同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造性还要求,受法律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以往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比,要有一定的进步性和新颖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要应用于工业实践,若无进步性和新颖性,也就没有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不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造新和新颖性,不必达到专利法要求的标准,只要比以往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一定的进步性和不同,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集成电路产品的更新换代表现为集成度的不断提高,在同样体积的芯片上布局更多的元件以增强功能、降低能耗。新的集成电路产品,不过是比原来的产品集成度高,不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也不大可能达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以,已颁布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均不直接采纳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标准,而是降低要求,以适应实际情况。
集成电路是应用广泛的工业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其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中间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实用性是非常明显的。
综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着自己的特点,因而,已颁布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基本不引用著作权法或专利法来保护它,而是依据其特点,制定单行法规,将至作为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